11月19日,教育部办公厅印发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,从管理体制、立项招生、合作办学、教学管理、财务管理、监督处罚等方面,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。
《规定》提出了多项举措,如要求高校党委履行好管党治党、办学治校主体责任;高校按照“管办分离”原则,明确归口管理部门;合作办学严禁转移、下放、出让学校的管理权、办学权、招生权和教学权,严禁项目整体外包;高校应自行组织招生,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等。
《规定》界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职责,从立项与招生、合作办学、教学管理、财务管理、条件保障等方面对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提出了规范性要求。
《规定》明确提出,“高校不得以‘研究生’‘硕士、博士学位’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。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‘领导干部’‘总裁’‘精英’‘领袖’等名义,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。”
《规定》要求,高校就制度建设、教学形式、资源建设以及证书发放等提出了规范性要求;在财务管理方面,提出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,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,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;在条件保障方面,提出进一步加强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,优化资源配置,改善办学条件,落实场地、消防、食品、卫生、网络信息等方面安全要求,防范安全责任事故。
《规定》要求建立学校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、年度执行情况审查、财务审计、监督检查机制,并纳入学校党委(常委)会议事事项和‘三重一大’决策范畴。同时,要建立覆盖非学历教育立项、研发、招生、收费、教学、评价、发证等各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,实现办学全过程受监控、可追溯。高校财务、审计、教师管理、学生管理、巡视巡察、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,防范腐败风险。有关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《规定》强调要加强对高校非学历教育的指导和监督,建立健全评价标准,指导高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,建立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机制。